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廖立頓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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