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況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
仟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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