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乃遲至同年七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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