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道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道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道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道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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