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玉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30號、執字第13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玉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之刑,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此有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另分別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6萬元,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02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6萬5千元確定,本院尚毋庸就其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000元│金6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10月13日│107年11月8日│108年1月16日│││││││││││├────┼─────────┼─────────┼─────────┤│偵查(自│臺中地檢108年度撤│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訴)機關│緩偵字第125號│字第2898號│字1249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實││359號│357號│905號││審├──┼─────────┼─────────┼─────────┤││判決│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30日│108年8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決││359號│357號│905號││├──┼─────────┼─────────┼─────────┤││判決││││││確定│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7日│108年9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58號(編號1│字第7758號(編號1│字第13412號(刑期│││、2已定刑7月併科│、2已定刑7月併科│108年9月30日至│││6萬5千元【108執│6萬5千元【108執│109年4月29日)│││更3572】,本件已易│更3572】,本件已易││││科執行完畢)│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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