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6號上訴人 顧懷德
沈月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被上訴人 李楊瓊 訴訟代理人 郭君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李楊瓊「住基隆市○○街488之1號5樓居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基隆市○○街468之1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已記載「訴訟代理人郭君守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該訴訟代理人已有受送達之權限,是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就此聲請更正加載「送達代收人郭君守律師」等語,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熊志強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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