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 彭范月 娥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張國炎
張淑華 張玉華 張慧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及其上同小段689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地),兩造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未定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惟無法協議達成分割方法。系爭房地如以原物分割,無法達到原來使用目的,對兩造均屬不利,應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應由原告以系爭房地之市場價格買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房地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於於本院調解程序時,因無法達成分割方法之協議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101年5月2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而系爭房地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則原告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即屬有據。
四、次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系爭房屋係屬公寓大廈中之一戶,倘以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均有出入系爭房屋之需求,勢必須另劃出共同使用之門廳或走道空間,而該空間亦須維持共有、約定使用或其他方式之法律關係,各共有人方能各自使用分得部分。此舉不僅徒然減少各共有人所得使用之空間,且複雜化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恐有害於各共有人日常生活,減損共有物之經濟價值,顯見系爭房地不適於原物分割方法。
㈡、若將系爭房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不易取得共識,分割後仍有前述採原物分割方法之缺失,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足徵兼採原告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有困難。
㈢、至倘採變賣分割之方式,基於市場之自由競爭,得使系爭房屋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自屬有利。復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改稱:若兩造委託仲介公司出售系爭房地未果,同意變價分割方法等語,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系爭房地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共有人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就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予以變賣後,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為有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土地座落│地│面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臺北市│文山區│公訓│2│346│建│93│├────┼────┴──┴───┴───┴─┴──────┤│權利範圍│張國炎1/18;張淑華1/18;張玉華1/9;張慧華1/18;│││ 彭范月娥 1/18│└────┴────────────────────────┘┌──┬──────┬─────┬─────┬────────┐│建號│建物門牌│建築式樣、││面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材├──┬──┼───┬────┤│││料│層數│層次│層次│總面積│││││││面積││├──┼──────┼─────┼──┼──┼───┼────┤│689│臺北市文山區│加強磚造│3層│2層│67.52.│76.41│││興德路21巷4│││陽台│8.89││││號2樓││││││├──┴─┬────┴─────┴──┴──┴───┴────┤│權利範圍│張國炎1/6;張淑華1/6;張玉華1/3;張慧華1/6;彭范月│││娥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