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煜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煜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事實為:涂煜宏與 張揆硯 均係京群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劍俠情緣3」之會員,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分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及臺北市○○區○○街○○○號3樓住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該網路遊戲網站,並各以暱稱「 歸叢郝郝 」、「單純的小孩」登入該網路遊戲之不特定多數遊戲玩家得以任意瀏覽之「亂世戰魂」伺服器玩遊戲。涂煜宏因稍早與張揆硯玩遊戲時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當日中午12時52分許,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遊戲伺服器共用頻道,以暱稱「歸叢郝郝」張貼「你有病就對了」、「垃圾小孩」等對張揆硯形象及人格評價俱屬負面貶抑之文字,公然辱罵暱稱「單純的小孩」之張揆硯,因而貶低張揆硯之人格、形象。
二、核被告涂煜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竟因遊玩遊戲之糾紛即口出惡言,公然辱罵告訴人張揆硯,所為實有不該,並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衡酌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無前科、智識程度、年紀仍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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