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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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請人 林怡妗
廖大偉 鄭欽仁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0樓之0 林鈺嘉 張美如 劉綵翎 杜琬婷 林陳瓊花 許偉華 邱欣怡 王偊芹 張復順 呂振宇 吳建增 謝雅慧 許育涵 周宇詩 陳音慈 邱郁嘉
王秋雯 唐睫涵 林依眉
沈詩韻 楊超群 方碩揚 吳睿騰 曾桂鶯 蔡宥葳 蔡昀姍 陳佳吟 莊士欣 徐秀婷 蔡美華 蔡秀雲
江天賜 江進喜 鍾玉美 蔡雅瑄 劉美慧 林素涼 王秀香 黃惠香 王金鸞 楊秀汝 吳寶雪 黃雅雯 陳逸柏 張琇惠 林庭萱 林陳春玉 楊文豪 洪詩筑
蘇怡庭
唐尚英 鄭艾林 林芝妤
陳莉璇 鄭柔 朱劼琳 何阡瑜
黃博煒 趙于蕙 尤盈霖 彭秀琪 許志中 鄭君怡 李嘉琪 李季玲 張碧文 陳怡君 袁淑萍
范惠珠 徐鎮祥 李春瑄 鄭凱霙 魏江阡毓 黃郁涵 鐘玉琴 蘇俐云 潘麗娟 宋馥妤 孫淑雯
高敏軒 薛婉伶 鄭皓云 鄧麗秋 謝佩君 賴怡廷 黃于珍 王郁菁 蔡嬨薡 梁續馨 杜邱秋蘭 施玉綿 許皓翔 盧郁婷 陳季葶
翁語函 李慧玲 黃欣怡 曾于珊 王籃娸 吳雅貞 陳映卉 陳婌慧 李鈴美
林倉頡 陳品捷
陳容慈 吳英美 郭梅
劉燕容 陶孟暄 劉緁璘 陳耀宇 柯志祥
錢仙涓
李家榆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中
李光惠 兼共同代理人 陳佳琳 相對人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件勞動債權明細表『總債權』欄所示之金額」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件勞動債權明細表「總債權」欄所示之金額,詎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如附件勞動債權明細表「總債權」欄所示金額之內容已成立調解無誤。經核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之情形,而相對人迄未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11年6月13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局所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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