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 陳黃錦玉 被告 周培青
蕭阿番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原告尚欠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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