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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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蔡鎂瓏 (原名 蔡美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