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宏 立即同信種苗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
國102年12月9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