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黃怡玲
郭秋美
被 告 羅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柒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