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0號
反訴原告 鄭明豪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施孝論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
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