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調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洪英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間查得相
對人於第三人銀行有存款開戶,惟聲請人於同年7月間聲請
就該帳戶為強制執行,卻扣押未果,足見相對人業將其存款
移轉隱匿,而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應負賠償之責。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單憑相對人曾於他銀行
開戶,迄未提出相對人任何提存款資料或其他可認有故意隱
匿財產之事證到院供參,足見本件聲請人主張,純屬臆測之
詞,顯無調解必要及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
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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