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原   告   徐國朧
        賴民茹
        王昱勛
        吳保慶
        洪翌琳
        洪翌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翌茹
被   告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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