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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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