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債權人 林世 從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9月24日│3,000,000元│100年10月28日│PUA0000000│├──┼─────────┼───────────┼───────────┼───────────┤│002│100年10月23日│2,000,000元│100年10月28日│P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