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 陳鈴惠 相對人許 李月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路一段342巷30號之房屋,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7,000元,惟相對人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至今並未按月給付租金。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催告繳納租金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房屋租賃契約書、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許李月鶴之戶籍確設於臺南縣七股鄉大潭村台潭81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許李月鶴,經郵局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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