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秋德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秋德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強盜殺人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