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一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贓物罪嫌,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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