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音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原告駿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原告中鼎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盛科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原告文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原告亞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原告有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一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原告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拓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 蔡世勳 即佑昇工業社
台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玄○○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威仲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巨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原告力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原告克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凱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宇○○原告大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原告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原告晉弘模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欉明正 原告和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原告營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原告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原告高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原告世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 陳銘祿 即捷鼎科技企業社
虹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 賴良金 被告高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因被告公司是否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若否,有無依據現行公司法相關規定補正之可能?尚須再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