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九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彰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