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59號
原告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倫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具狀補正:所提出會員服務暨權益書之約定條款中關於會費之繳納有手寫「3334×24=80000」之記載,請 陳明 兩造間是否有約定分期繳納之情形(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