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52號抗告人即原告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55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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