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劉益男 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指定乙○○為遺產管理人之法院裁定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