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資遣費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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