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債務人 簡志豪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簡志豪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之父簡文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⒉債務人稱其父簡文男每月扶養費中包含車貸新臺幣(下同)8,
000元乙節,請陳明該車貸之發生原因,並提出實際繳納車貸之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其父簡文男扶養費1萬元之證明文件。
⒋陳明簡文男目前與何人同住?目前癌症術後狀況如何?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如有,請提出該重大傷病卡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