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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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當事人間因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