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余力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