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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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債權人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列外國法人WarisanUtamajayaEmporium&Supermarket之負責人甲○○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WarisanUtamajayaEmporium&Supermarket與FIRS
TEMPORIUM&SUPERMARKETPTELTD是否同一?
三、請釋明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WarisanUtamajay
aEmporium&Supermarket,有無經我國認許。
四、如WarisanUtamajayaEmporium&Supermarket有經我國認許,請提出獲得我國主管機關認許成立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請提出債務人甲○○以WarisanUtamajayaEmporium&Supermarket名義,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