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丙○○被告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事件,係二訴訟標的,且各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及同法第77條之1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之規定,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其中一訴訟標的之裁判費參仟元,尚應繳納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