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陳建財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李清輝
即 被 告  李桂蓮
       李桂香
       李淑恆
       李淑貞
       李綉琴
       李清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馬簡字第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最遲應於103年6月4日前提起上訴,
而上訴人延至103年6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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