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相 對 人 張耿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查,本件侵
權行為發生地在台北市中山區,另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安
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