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盧育琳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孫妙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育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盧育琳前經本院認為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判處徒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刑期甚長。又盧育琳前因妨害自由、詐欺、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詳前案紀錄表),足見守法觀念嚴重不足,99年間更曾因詐欺案經發佈通緝(參卷附通緝記綠表),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被告另案執行出監日即民國101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本院三卷110、111頁;上訴移送本院時係另案在監),至102年1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1月18日訊問(本院三卷173頁)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