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陳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花蓮縣○○鄉○○段地號712號土地之謄本。
(二)倘若前揭土地上有建物,應一併補正建物之謄本。
(三)相對人每月之生活費用明細表。
(四)相對人之配偶及所有子女(包括聲請人)最新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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