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DUYDUNG(陳維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王俊家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件,其中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106年1月11日審判期日當庭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約定由被告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被告當庭給付告訴人1萬元,告訴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此有本院106年1月1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告訴人並已當庭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撤回告訴狀及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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