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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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6號
10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張志玲 被告 陳志明 住台北市○○區○○路1
張清泉 住新北市○○區○○街 林雪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3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