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劉綵蓁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高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參照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四、法院之判斷:....㈧、本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核本件有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等意旨,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