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654號聲請人 黃以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碩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654號聲請人 黃以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碩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