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共同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4號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2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意旨有對於該裁定聲明不符而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抗告人自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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