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選任辯護人謝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16時於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