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137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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