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