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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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8號原告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佰零玖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八九二),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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