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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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