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並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或債務人(須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二、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負擔之生活費用之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與配偶間對家庭生活支出暨扶養費用之分擔協議及受扶養人受扶養之必要性,並說明聲請人負擔之扶養費費用明細是否與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有所重複,另請一併提出前開費用及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之「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配偶 毛麗珠 、次女 陳怡蓉 每月生活費用支出狀況及所支出費用之用途與目的。
七、預納郵務送達等費用9,380元:郵務送達費用1,380元(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及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動產鑑定費3,000元(按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之,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本件鑑定費係預繳、筆數,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合計9,380元(計算式:1,380+5,000+3,000=9,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