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林英政
訴訟代理人  潘瑪麗
       林玉娟
原告與被告林英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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