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林英政
訴訟代理人 潘瑪麗
林玉娟
原告與被告林英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