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簡聰瑚
       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鳳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簡禎志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簡聰
瑚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劉鳳嬌於繼承被繼承人簡禎志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簡聰瑚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餘額├────────┬───┼────────┬────┤
│1│(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55028元│自103年4月1日│1.83%│自103年5月1日│0.183%│
│││起至103年10月││起至103年10月││
│││29日止││29日止││
││├────────┼───┼────────┼────┤
│││自103年10月30│5.536%│自103年10月30日│0.5536%│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3年10月31││
│││││日止││
││├────────┼───┼────────┼────┤
│││││自103年11月1日│1.1072%│
│││││起至清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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