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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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被   告  李家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家越、李娟等發支付
命令,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及自民國8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惟被告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03年8月6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
二人提起反訴(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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